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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不相识却被认定行贿并获刑8个月,盐城一农民企业家上演梦靥人生

时间:2021-01-06 20:21:00

  滨海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不间断对我讯问,至2017年10月23日凌晨零点零8分,期间滨海县检察院不仅非法获取了一份10月22日11时30分至12时04分的讯问笔录,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从未出现在讯问室并对陈德实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二、有资料显示,刘文胜等办案人员为了让陈德实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对在滨海县有固定住处的陈德实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了批复,但这份批复没有盖章,也没有在法庭一审时用于质证。”陈德实还向记者透露,他在2017年10月23日凌晨结束讯问后,被带到位于滨海县检察院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出生于1969年的陈德实,从90年代初创办民营企业,先后在苏州的常熟和昆山、盐城经济开发区等地担任多个企业的法人,至今已经近30年的光景。但2017年10月20日的一场飞来横祸,将陈德实从一位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变成了一名犯罪分子。据他本人介绍,当日下午5时,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把他从家里带走,拘禁在位于天山路市纪委办案点和亭湖区检察院。一天后,侦查人员将他带到滨海县检察院,向他出示了《传唤证》,上面记载“讯问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讯问结束时间为2017年10月22日6时23分”。

他为何配合侦查人员作出虚假供述?

  陈德实说:“2017年10月22日凌晨6时23分传唤结束后,侦查人员没有对我依法释放,仍将我非法关押在滨海县检察院内。当日,滨海县检察院明知我在滨海县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以“陈德实在滨海县无固定住处”为由,对我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并向我本人宣告“本院决定对你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从2017年10月23日起算”。随后,滨海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不间断对我讯问,至2017年10月23日凌晨零点零8分,期间滨海县检察院不仅非法获取了一份10月22日11时30分至12时04分的讯问笔录,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从未出现在讯问室并对陈德实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陈德实还向记者透露,他在2017年10月23日凌晨结束讯问后,被带到位于滨海县检察院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采取疲劳审讯、变相肉刑、侮辱谩骂,以家人的合法权益相威胁等非法方式,使他身心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被迫依照侦查人员的引导作出虚假供述。2017年10月25日,侦查人员告知他姐姐查出身患肝癌,病情很重,而且不适宜手术切除。他为了出去救治姐姐,不得不配合侦查人员继续作出虚假的供述。

  2017年10月27日,不堪折磨的陈德实甚至留下了遗言,通知让家里人帮助收尸,将自己葬到老家,和父母兄长葬在一起。审讯人员对陈德实拍桌子、声嘶力竭的吼叫:“你以死抗争,你拿生命做赌注,死不掉!”“你吓什么人,叫畏罪自杀,你是有罪之人,你就是死,也要讲清楚!”陈德实说:“你说杨玉成认识我,你弄20个男人照片,包括我,叫他辨认”,审讯人员说:“那我弄19个女的,就你一个男的放里边……”最终,姐姐肝癌的消息成为陈德实在身体极其虚弱的情况下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他精神崩溃,为了尽快出去救姐姐,陈德实最终被迫选择认罪。

  2017年10月30日,侦查人员决定对陈德实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期限从2017年10月31日起算”。当日,盐城市公安局对陈德实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但陈德实也指出:“侦查人员刘文胜在我取保之前作出警告,‘如果你想死,你就翻供’。”

  一个月后的11月30日,滨海县检察院向他出示了传唤证,通知“陈德实于2017年11月30日9时到达本院讯问室接受讯问”。他于当日9时准时到达讯问室后,一直向侦查人员做无罪辩解,但侦查人员均未如实记录,并要求他按照此前的说法继续供述。此时他基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严刑逼供的恐惧以及争取时间救治姐姐的心理,只好顺从侦查人员继续作出有罪供述。因此,侦查人员在他到达讯问室36分后开始制作笔录。

  2017年12月6日,滨海县检察院传唤“陈德实于2017年12月6日15时到达滨海县检察院接受讯问”。他再次向该位男性检察官作出无罪辩解,在作出51分钟的无罪辩解无果后,只好继续作出虚假供述,期间王玉检察官从未出现过。直到2018年9月1日我姐姐做完手术后,我再没有作出过有罪供述。”

他为何在法官询问他时拒不认罪?

  2018年10月,张燕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张燕生、温莹影和郭钊三名律师数次前往盐城市体育局、盐城体育运动学校、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地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律师认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了陈德实和杨玉成关于他们在体校工程例会上认识的供述是虚假的,陈德实向杨玉成和薛锋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根本不存在。

  律师团队发现,办案机关经过12小时的讯问结束后,陈德实没有被依法释放,而是又被非法拘禁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长达12小时的连续讯问,后检察院才对陈德实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并违法将陈德实的指定居所安排在与讯问室在同一栋大楼,相隔三四十米的另一个房间,以方便对其刑讯逼供。而陈德实在滨海是有固定居所的,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认为,变相刑讯中,最为普遍的是疲劳审讯。典型形式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睡眠和休息,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车轮式的连续审讯。如讯问本身持续时间不长,但犯罪嫌疑人讯问之余的睡眠和休息不能保证,也属于疲劳审讯的范畴。

  张燕生的律师团队多次要求滨海县法院、检察院调取陈德实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经核实,滨海县检察院承认反贪局向其移送了共计9张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但承办的检察官却又声称这些不是该案的证据,不需要移送给法院。

  据陈德实介绍,2018年12月24日,盐城市中院作出(2018)苏09刑辖2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指定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陈德实犯行贿罪一案。但滨海县在尚未取得管辖权之前于2017年12月8日对他制作了一份《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且在送达起诉书期间,送达人王卫东从未出现在现场,更未对他做过任何讯问。“2018年12月17日,滨海县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召开陈德实涉嫌行贿罪一案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许连法官问我‘你认不认罪?’我坚定地回答‘我无罪,我没有罪我怎么认罪?’且我在进入法庭到离开法庭期间,许连法官从未向我制作过讯问笔录,我更未作出与上述陈述相反的供述,但许连法官却严重违反法官职业纪律,制作了一份与事实相违背的虚假笔录。上述事实有讯问我的26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以及我涉嫌行贿罪一案庭前会议同步录音录像等数百条证据可以证实,能够证明的具体文字材料有多达几百页。”

  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供的2017年10月21日20时11分11秒,2017年10月22日07时时55分21秒的两个同步录音录像截图

  陈德实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多次重申他的声明:我没有行贿杨玉成、薛锋的事实,根本不构成行贿罪。而对我实施控告的人是原滨海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现盐城市监察委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刘文胜,和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玉。

  那么,让陈德实深表不满的刘文胜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刘文胜原是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反贪局长,无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都是赫赫有名的明星人物。他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中国好人”。据媒体报道称,他始终牢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严把案件质量关,“未发生一起冤假错案”。他组织查办的案件曾获评为江苏省“十大精品案件”、“优质案件”和“最有影响的反贪案件”。

他为何剑指检察院原反贪局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德实案件的辩护人张燕生律师在庭审现场宣读二审辩护词时这样说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惊呼:“我从1989年开始做律师,至今30余年,尚未见过一起检察机关公然变造证据的。检察机关隐匿证据我见过,检察机关变造证据我确实没有见过。而本案的确凿事实是:办案机关变造了证据!”我想接着何兵教授的话说:陈德实案的检察机关在审讯同步录像基础上,对原始影像资料重新进行编辑、篡改,使之从无罪辩解成为有罪供述的“再创作”的“新作品”,是我自1979年开始的40余年法官与律师职业生涯中第一次发现,检察机关逼迫犯罪嫌疑人对着镜头背诵“认罪”演讲稿情况我见过,检察机关删减同步录像内容的情况我见过,但这种直接在同步录像资料上对画面、声音进行大规模剪辑、将不同日期不同时间的审讯录像,根据编篡的剧本需要,重新进行再创作,使审讯录像变成另外一个新作品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领略,在全国范围内也十分罕见。盐城,不仅能让人打开心扉,还能让人大开眼界!

  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表示:“滨海县检察院伪造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之熟练、篡改内容之繁多、将无罪供述变成有罪供述之胆大令我十分震惊!这是全国范围内几十年以来十分罕见的检察机关篡改证据的行为。”

  认为自己获刑八个月非常冤枉的陈德实,向记者陈情了四点理由:一、陈德实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二、陈德实没有行贿杨玉成、薛锋的事实。三、一审判决采信非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四、因为没有行贿事实,所以不构成行贿罪。陈德实还表示,自己被抓6个月,怎么这么巧,一审判决8个月,刑期先结束,二审6个月后才开庭,明显属于实报实销。而且别的行贿要罚款,但他的所谓行贿犯罪却一分钱没有罚,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记者就陈德实反映的情况,列出了五个问题向盐城市检察院和滨海县检察院进行了采访:一、对于检察部门对陈德实行贿事实的指控,据辩护律师调取的超过七百页与有罪供述相反的客观证据,如:1.杨玉成和陈德实供述相识的时间和地点不存在,二人素不相识;2.行贿10万元的数额远超过2万元的收益不具有合理性;3.体育局都对陈德实的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了相应扣减等。对于上述意见,检察部门如何认定?

  二、有资料显示,刘文胜等办案人员为了让陈德实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对在滨海县有固定住处的陈德实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了批复,但这份批复没有盖章,也没有在法庭一审时用于质证。此做法是否违反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前提条件?

  三、据陈德实反映以及影像资料显示,陈德实在指定居住期间,办案人员对他采取了辱骂、变相肉刑、疲劳审讯、以家人的生命健康相威胁等方式取得虚假供述。上述情况均有录音录像为证,是否属实?

  四、有资料显示以及陈德实反映,检察部门在陈德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获得的有罪供述,被是后来采用剪辑和配音等方式造成陈德实在被采取指定居住的强制措施后马上认罪的假象,而且所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装袋封口签字都是冒充陈德实本人,为的是日后重新修改后再签创造条件。上诉情况是否属实?

  五、辩护人与陈德实反映:1.在2018年12月17日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滨海县人民法院声称在庭后提交给辩护人,随后向辩护人出具了一份2018年12月24日由盐城市中院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2.滨海县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在陈德实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以“案情需要”为由对陈德实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违法逮捕陈德实;3.在没有向陈德实询问的情况下,在2018年12月17日庭前会议开完当天法院对陈德实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认罪笔录。请问滨海县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上述陈述的?

  盐城市检察院和滨海县检察院经请示后回复记者,就陈德实的事情表示知情,但不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记者此前从《盐城党建》的公众号上看到一则干部任职前《公示》显示:“刘文胜,现任盐城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男,1966年8月生,汉族,江苏滨海人,在职大学学历,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盐城市直单位副处职干部,试用期一年。”记者随即就陈德实反映的情况联系了组织部,组织部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表示将就此事向有关方面进行深入了解。

  陈德实还向记者透露,准备元旦后在北京请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给他的不幸遭遇和莫须有的罪名讨一个公道、要一个说法。陈德实最后请求媒体能够为他伸张正义,对刘文胜和王玉的职务行为导致他被判行贿罪八个月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改判陈德实无罪。他说:“我坚信人民法院会主持公道,还我和那些素未谋面的“受贿对象”一个清白。我也坚信,法律是用来惩罚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用来打击奉公守法的良民的。期待法院能够改判我陈德实无罪,让一个对信仰并遵守法律的公民,不会从此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和对法治的希望。”(陈晖)

  原文链接:http://www.zqcn.com.cn/qiye/202012/31/c526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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