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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时间:2018-11-26 16:44:58

11月23日,深交所发布高送转信披指引。文件全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该方案所称高送转,是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五股、八股、十股。

深交所称,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的高送转方案。

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多项条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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